屯昌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屯昌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努力完善“收入、支出、预算、监管”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上级专项资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大额资金分配使用集体决策原则。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五)依法理财,财事匹配。合理配置财权,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分配和支付制度,努力实现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财政资金实行指标化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指标是否需要再次分配的标准,划分为待分配指标和可执行指标。

第七条  待分配指标

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初次分配,但没有细化到主管单位或项目的,需进行再次分配的财政资金指标,主要包括:

(一)县级预算安排的待分配指标(含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二)上级专项资金待分配指标;

(三)其它未明确到部门(单位)的项目待分配指标。

第八条  可执行指标

指经过法定的程序完成分配并下达,明确了资金使用的部门、用途和金额的指标(含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其内容包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   

(二)项目支出:是部门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待分配指标和可执行指标两个阶段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待分配指标分配阶段

1.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指导预算单位规范预算项目的上报;对于县级待分配、上级待分配专款等需要二次分配指标进行分类和指导、告知预算单位、上报县政府;负责以文件的形式将合法审议并通过的年度预算和二次分配指标,按要求及时下达到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对于指标审核、分配和下达的准确性、合规性、及时性负责。

2.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按项目要求做好前期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部门需要二次分配项目和资金需求的方案编写(必须有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

(二)可执行指标使用阶段

1.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县财政局。负责定期督促和通报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预算支出进度;负责监督检查部分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特别是教育、三农、医疗、社保等重点民生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财政局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并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2)县国库支付局。负责预算单位可执行指标的支付与核算;负责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包括审核使用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支出项目的原始项目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等财务要件是否齐全,支出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等);负责及时拨付预算单位符合规定的用款。国库支付局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2.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情况、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项目实施、项目进度监督、项目绩效考评;督促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所提供的项目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做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用途是否专款专用、支出标准是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符合施工进度、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问效。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和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负责。

3.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相关规定的支出标准、范围和要求(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按时按质完成项目任务,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和配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项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待分配指标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预备费。按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预备费原则上于当年9月后动用。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确定具体用途的待分配资金。该类资金没有列入部门预算,主要包括文化宣传经费、农民增收工程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干部培训费等

(三)上级待分配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省级指标追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

第十一条  待分配指标的申请

(一)预算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提出资金申请属于第十条所述的待分配指标的,必须先向县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应资金管理权限审批。

(二)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或者提交县委、县政府会议审议的方案和事项涉及到资金安排使用时,原则上必须编写资金使用方案并和财政部门提前沟通。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事项,明确资金分配的财政部门给予安排;不明确或不完善资金分配方案的需重新修改分配方案,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给予安排;只通过方案但未明确资金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再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给予安排。

第十二条  待分配指标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待分配指标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包含预备费),由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核签意见后,报协管财政县领导审批;使用预备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协管财政县领导核签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协管财政县领导核签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0-100万(含10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使用预备费超过1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其他超过100万元的待分配资金的安排,未明确分配方向、分配原则、分配规模、分配规则的或涉及重新调整资金用途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可执行指标拨付审批

待分配指标经过分配和下达后就转为了可执行指标。可执行指标经过用款计划申请和批复后,即可进入实质的资金拨付阶段,拨付流程按照《屯昌县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现行《预算法》的规定,经县人大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事项无法通过第十条所述的待分配资金追加安排,但又属于县委县政府经济决策后必须作出的,应进行预算调整,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县级预算安排的待分配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待分配资金不足支出的,可采取预拨方式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资金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依法对部门、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资金、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财政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对于涉及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要看好财政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减少财政资金沉淀,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及时报告政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三)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凡上级部门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屯昌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1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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