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屯昌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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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我省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治协商会议。

二类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县人大、县政协召开的要求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乡镇党代会、乡镇人大会议。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三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会议人数

与会人数:一类会议与会人数按有关规定核定,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

会议工作人员人数:一类会议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5%,其他会议不得超过与会人数的10%。

  第十条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常用应急药品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备  注

一类会议

40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30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24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支出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局。

  第十八条 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的会务后勤工作;

  ()配合财政局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不包括农村会议代表的误工补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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